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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陆军,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8〕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辩护人陆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对被告人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被告人唐某当庭自愿认罪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宏明
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
人民陪审员 周福林

书记员: 王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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