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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个体货车司机。因本案于2018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倪东先,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8〕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倪东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通过诉讼足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另行补偿了人民币35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22接警记录单及接处警登记表,肇事车辆物证照片,证人戴某、孟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民事判决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控辩双方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过失犯罪,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辩护人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朱联明

书记员: 闻晓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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