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佳,江苏渊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钟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自行报警接受处置,且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法定赔偿和经济补偿,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系初犯,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具有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姚翊贤
书记员:苏莉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