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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2017年11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4日,金某1为儿子过十岁生日办酒席,被告人林某某中午及晚上均赴宴并饮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牌号为苏E×××××的轿车回家,21时35分许,车辆沿本区陈钟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横梁街道新草社区新禹河桥东侧路段时,撞到在此路段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高某、赵某1及赵某2三人,致高某、赵某1二人当场死亡,赵某2受伤,车辆损坏。经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另有坦白、酒后肇事、未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四至六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亲属代为向二名死者家属各赔偿人民币43500元。各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证人钱某1、金某1、刘某1、林某、张某1、娄某、钱某2、张某2、陈某1、陈某2、沈某、金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诊断证明书、物证检验报告书、监控视频、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事故责任认定书、收条、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艳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亲属代为赔偿部分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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