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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南通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会计。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经审查,该和解协议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对其从宽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减轻处罚、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从宽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永红

书记员:秦建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条文 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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