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某,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泰姜刑初字第0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八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道清
审判员 姜玲
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
书记员: 朱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