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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罪犯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赣0121刑初349号刑事判决,认定应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0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应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应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应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龚 燕

书记员:陈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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