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1967年10月3日,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8月2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坤,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5)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
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谢锦新、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沈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坦白、悔罪态度较好、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晓丽
书记员:刘思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