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山东省单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6〕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佳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一定的补偿款,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捷
书记员:苏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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