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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暂住张家港市。199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10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8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6年9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9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7年10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2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8〕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俊成、被告人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5月10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闵某某在无准驾D型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西二环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二环路与人民西路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直行红灯已亮起的情况下,以较快的车速冲过该路口并且未减速,在行驶至该路口南侧非机动车道与人行横道时,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右侧撞击正欲由西向东穿过西二环路的被害人樊某1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造成樊某1受伤、二轮电动车损坏。案发后,被告人闵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樊某1的损伤程度为人体重伤二级。被告人闵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刘某、袁某、庞某、瞿某、樊某2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相关照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闵某某有前科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闵某某系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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