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7月、2017年2月、2017年8月、2018年1月获得四次表扬,罚金已履行,被害人经济损失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昆刑二初字第08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2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苏01刑更40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8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红
审判员 何立龙
审判员 郭正道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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