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汤某,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沭刑初字第1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6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汤某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汤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汤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汤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九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道清 审判员 潘启芳 审判员 姜 玲
书记员:朱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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