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6]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21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7年4月19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宿迁市宿城区凌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KM+390M处,撞到行人何某2,致被害人何某2受伤、车某。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路过群众于11月7日19时许报警,被害人何某2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某2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2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1月10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何某1、李某、孙某、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接处警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辆检查比对照片、检查照片、尸体检验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被害人住院病例及情况说明、检验意见书、监控视频、无前科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逃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审 判 长  王俊玲 代理审判员  彭 严 人民陪审员  孙 艳

书记员:侍智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