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爱华、许万年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爱华,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现住彭泽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22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彭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27日被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许万年,男,1973年10月28出生,现住彭泽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22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被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22日凌晨0时许左右,被告人胡爱华、许万年在彭泽县龙城镇马湖路祥和宾馆附近因会车之事与闵某、方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架。此时,正在马湖路附近处理其他警情的龙城派出所民警刘某2、辅警刘某1听到争吵声,遂立即赶赴打架现场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许万年用手猛推刘某1,并挥拳朝刘某1的前胸进行殴打,导致刘某1的前胸受伤。被告人胡爱华则不听从处置民警的指令,用言语对现场民警进行挑衅、威胁和辱骂,并对民警刘某2进行推搡。胡爱华在被带至龙城派出所调解室后,拿起民警的执法记录仪砸自己的头部,并用头顶撞前来阻止的刘某1的腹部,用脚踢刘某1的右腿,导致刘某1的右腿受伤。经彭泽仁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胡爱华、许万年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方某、闵某的证言,执法民警刘某2、刘某1、张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关于许万年、胡爱华阻碍执法情况说明,工作身份证明,刑事谅解书,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1)温瓯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现场执法仪、调解室视频记录,彭司鉴【2018】临鉴第004号损伤程度鉴定报告,被害人刘某1受伤部位照片,讯问视频资料等证据,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认为,被告人胡爱华、许万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当天被告人胡爱华、许万年饮酒,事出有因,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主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爱华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考虑。综上,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爱华辩称,起诉书指控属实,其认罪。被告人许万年辩称,起诉书指控属实,其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爱华、许万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爱华、许万年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方某、闵某的证言,执法民警刘某2、刘某1、张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关于许万年、胡爱华阻碍执法情况说明,工作身份证明,刑事谅解书,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1)温瓯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现场执法仪、调解室视频记录,彭司鉴【2018】临鉴第004号损伤程度鉴定报告,被害人刘某1受伤部位照片,讯问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刑诉【2018】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爱华、许万年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爱华、许万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爱华、许万年因会车与他人发生纠纷,当其二人明知公安民警前来处置事件,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且推搡殴打民警,属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爱华、许万年在本案中推搡殴打民警作用相当。被告人胡爱华、许万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爱华、许万年取得了被害人刘某1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爱华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爱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许万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江 帆

书记员:胡馨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