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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陆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兴化市关门新村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德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本院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某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易书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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