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东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调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东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兴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未让行人优先通行,且对前方路口动态未注意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没有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东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东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辉
书记员:丁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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