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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家住泰和县。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8日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国元,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检部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及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国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肖某某在兴国县实施盗窃作案3起,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259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7月19日至8月1日的某天,被告人肖某某窜至被害人钟某1位于兴国县潋江镇环湖西路10号的家中,进入室内盗得黑色55寸三星牌平板液晶电视一台、铁观音茶叶四盒、山茶油二十斤、香满园调和油十斤、花生油二十斤、蜂蜜五斤、白糖十斤、龙属相生肖纪念币一枚、“京九线上的明珠”纪念邮票一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邮票一册、“迎接99澳门回归祖国”纪念币一套、“迎接97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章一套、“香港回归普天同庆”邮票一册、“迎接香港回归祖国”纪念币一套、现金300元。经兴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液晶电视、纪念币、山茶油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317元。2017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肖某某家中查获并依法扣押了黑色55寸三星牌平板液晶电视一台、“京九线上的明珠”纪念邮票一册、“迎接99澳门回归祖国”纪念币一套、“迎接97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章一套、“香港回归普天同庆”邮票一册、“迎接香港回归祖国”纪念币一套。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钟某1的陈述,证明其位于兴国县潋江镇环湖西路10号的家被盗。2013年6月28日起,他在女儿家玩,其儿媳7月19日曾回家,未发现家中被盗,但8月1日回家时发现家中被盗。他赶回家后发现一楼客厅一台黑色三星牌55寸平板液晶电视被盗,电视屏幕中间有一破损的小点,是他外孙砸核桃时被核桃砸出来的。此外,被盗物品还有劳士应急手电筒二只、白酒三十瓶左右、铁观音四盒、茶油二十斤、香满园调和油十斤、花生油二十斤、蜂蜜五斤、白糖十斤、鱼丝五斤、记不清品牌的电饭煲一只、新羊毛被一床、镀金手镯一只、专属生肖纪念币、“京九线上的明珠”纪念册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邮票册)一本、“迎接99澳门回归祖国”纪念币一套、“迎接97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章一套、“香港回归普天同庆”邮票册一本、小型邮票二十张、现金300元等。家里后门被破坏了,应该是翻围墙破坏后门入室盗窃。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肖某某位于泰和县老营盘镇大庄村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了黑色55寸三星牌平板液晶电视一台、“京九线上的明珠”纪念邮票一册、“迎接99澳门回归祖国”纪念币一套、“迎接97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章一套、“香港回归普天同庆”邮票一册、“迎接香港回归祖国”纪念币一套,并依法扣押了上述物品。
3.物证黑色55寸三星牌平板液晶电视一台,证明黑色55寸三星牌平板液晶电视屏幕中间可见一破损小点,与被害人钟某1的描述相符。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被盗现场位于兴国县潋江镇环湖西路10号钟某1家,客厅有一张电视柜,电视柜上未见电视,厨房及二楼各房间均有翻动。
5.兴国县价格认证中心兴价认定[2017]1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钟某1家被盗的电视机、邮票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0317元。
6.被告人肖某某的辩解,被告人肖某某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辩解称三星液晶电视机是他从广东省惠州市的网上二手家电市场以3400元的价格购买的,邮票、纪念币等是在吉安古玩市场购买的。当问及其购买电视的支付方式时,被告人肖某某表示记不清微信账号了。在第二次开庭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称电视系他从广东省惠州市的网上二手家电市场以4300元的价格购买的,是通过银行打款的。当问及其转账银行及账号时,被告人肖某某又称记不清是哪个银行。
二、2015年10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窜至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嘉和苑小区对面的被害人林某1家,撬开一楼车库的卷闸门进入屋内盗得“宋某诞辰纪念银币”一枚、银白色佳能HFR66相机一部、飞利浦刮胡刀一把、52度五粮液八瓶、53度飞天茅台六瓶、XO洋酒五瓶、20克鸡心型吊坠黄金项链一条、14克钥匙型吊坠黄金项链一条、山某树牌茶油十斤、写有林某1名字的自制集邮册一本、现金1800元、老纸币1000多元。经兴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3090元。2017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肖某某家中查获并依法扣押了写有林某1名字的自制集邮册一本。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明她家在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嘉和苑对面一个路口进去,是位于319国道临街房子后面一栋三层半的土红色房屋。2015年10月24日晚上11时许,她回家后发现家中二、三楼房间的东西翻乱了,小偷用水果刀将其房间内一个抽屉撬开了锁,抽屉内的纪念宋某诞辰的纪念银币、纪念钞、银元、硬币、一千多元的老纸币被偷走,她从80年代开始集的邮册被偷走,打开封面左下角写了她的名字,被偷财物还有一台没用过的银白色佳能HFR66相机,一台刮胡刀,8瓶五粮液白酒、6瓶飞天茅台酒、5瓶XO洋酒,床头柜内两条黄金项链,提包内1800元现金,两壶5斤装山茶油。房屋一楼的车库卷闸门被撬,应该是从那入室盗窃的。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肖某某位于泰和县老营盘镇大庄村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了并扣押到集邮册一本。
3.物证集邮册一本,该集邮册第一页有林某1签名,证明该集邮册系被害人林某1所有。
4.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兴国县潋江镇睦敬村林某1家中。
5.兴国县价格认证中心兴价认定[2017]16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林某1家被盗的相机、白酒、项链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3090元。
6.被告人肖某某的辩解,被告人肖某某辩解称集邮册是在吉安古玩市场购买的。
三、2017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兴国县将军大道元某家居馆门口,盗得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银灰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经兴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5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肖某某的人民币930元,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李某1用于退赔其被盗摩托车损失。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8月23日11时至8月24日7时,她停放在兴国县将军大道元某家居馆右侧走道上的一辆银灰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被盗,该车是2017年7月购买的,包挂牌一共花费7000余元。
2.被告人肖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7年8月23日,他打算从兴国县火车站出发去湖南。因当天没有去湖南的火车,他就沿着马路往兴国县汽车站步行,先去了将军公园,从将军公园经过将军大道一家家居建材店门口时发现了一辆很新的银灰色豪爵牌摩托车,没有任何外挂锁,他见四处无人,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撬开了车子的电子锁,发动了摩托车,一直骑着这辆摩托车沿着国道到了泰和汽车站,并将摩托车放在了泰和汽车站门口,天亮后就坐汽车去了湖南。
3.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肖某某指认盗窃摩托车的现场即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中段的元某家居馆门口。
4.兴国县价格认证中心兴价认定[2017]1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豪爵牌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52元。
5.扣押清单、领条,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肖某某的人民币930元,该930元已由被害人李某1领取,用于赔偿其被盗摩托车损失。
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以下综合证据:
1.归案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侦办李某1摩托车盗窃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肖某某有重大嫌疑,并于2017年8月31日在兴国县国兴汽车城一家二手车店内将其抓获归案。
2.常住人口信息表、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湘乡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肖某某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其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
关于第一、二起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经查,被害人钟某1、林某1发现各自家中失窃后,均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陈述了失窃的财物情况。被害人钟某1、林某1系财物的所有者,其对各自家中失窃财物情况较为清楚,且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陈述客观,其陈述可以作为证据采信。被害人钟某1家失窃的三星液晶电视、纪念邮票、纪念币等财物在被告人肖某某家中被查获,该三星液晶电视机的型号、品牌、尺寸、颜色、以及屏幕中间有一破损小圆点的特征均与被害人钟某1的陈述高度吻合,可以确定是被害人钟某1失窃的电视机无疑。从被告人肖某某家中查获的集邮册一本,写有被害人林某1的名字,可以确定系被害人林某1失窃的集邮册无疑。被告人肖某某否认实施了第一、二起作案,辩解称三星液晶电视是从网上的惠州二手家电市场购买的,且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称系微信支付3400元,在法庭进一步向其核实支付的微信账号时,其却表示记不清楚了。在第二次开庭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又辩解称系通过银行打款4300元,在法庭进一步向其核实打款银行及账号时,其又表示记不清楚了。被害人钟某1家失窃的纪念币、纪念邮票以及被害人林某1家失窃的集邮册,被告人肖某某称系同一次在吉安的古董交易市场以400元的价格购买的。综合分析现有证据,被告人肖某某辩解称被害人钟某1家同一时期失窃的不同财物系其从吉安、惠州两地,通过实地购买及网上购买不同途径购得的,被害人钟某1家及被害人林某1家不同时期失窃的邮票、纪念币、集邮册等财物,系其同一天从同一人手中购得,但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也不能提供任何线索以供侦查机关查实,且其在两次开庭中对购买电视机的价格、支付方式的供述均前后不一,故对被告人肖某某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应当认定被告人肖某某实施了第一、二起盗窃。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未实施该二起盗窃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肖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肖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肖某某入户盗窃,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自首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两个条件。本案中,肖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其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且其到案后也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肖某某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肖某某还具有累犯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综上,辩护人所提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均不相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对肖某某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得当,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肖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黑色55寸三星牌平板液晶电视一台、“京九线上的明珠”纪念邮票一册、“迎接99澳门回归祖国”纪念币一套、“迎接97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章一套、“香港回归普天同庆”邮票一册、“迎接香港回归祖国”纪念币一套,发还被害人钟秋来;扣押在案的写有林玉琼名字的自制集邮册一本,发还被害人林玉琼。
三、责令被告人肖某某退赔剩余违法所得计人民币45269元,发还钟秋来3557元、林玉琼35890元、李佛秀58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肖鹏
人民陪审员 黄邦明
人民陪审员 胡华平

书记员: 肖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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