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泗阳县。2017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2月27日被逮捕,2018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泗阳县味缘饭店门前,撞到被害人吴某,造成被害人吴某受伤、车某。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系自首。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系自首、积极施救并支付相关医疗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沿泗阳县众裴一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泗阳县味缘饭店门前,撞到被害人吴某,造成被害人吴某受伤、车某。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借款随同医护人员将被害人吴某送至医院救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查明,案发后及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吴某相关经济损失20万余元,其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裘某、张某、刘某、周某、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查询记录,鉴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8〕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明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立长
书记员:刘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