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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如东县。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调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于2016年12月7日10时30分左右,驾驶冀A×××××号重型罐式货车,由东南向西行驶至如东XZ01线与通港路“T”型交叉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的被害人蔡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如东县大豫镇九龙村一组8号)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蔡某受伤并于次日死亡。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其驾驶的冀A×××××号重型罐式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本院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物证检验意见书;如东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情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交通事故赔偿付款凭证、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被告人袁某某的基本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袁某某所驾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本院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救济。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朱天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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