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9月1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2015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帮明,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5)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协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帮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部分赔偿,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赔偿等从轻情节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采纳。
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雍志飞
书记员:董诗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