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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民检察院、唐×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唐×
王琳(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原乐东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3年3月1日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2014年3月27日经乐东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琳,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乐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悦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王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唐××任职乐东县公安局永明派出所政治指导员。2008年10月7日,乐东县公安局将公民补登户口等6项户口管理权限下放给辖区派出所,要求必须履行相应程序才能补登户口。
2009年4月份,高××为了替其朋友李××、李海军、曹××办理虚假户口,找到被告人唐××,请被告人唐××帮忙办理。被告人唐××接受高××的请托后,违反程序规定,吩咐永明派出所内勤王×(已判决)以补登户口的方式办理了李××、李海军、曹××的虚假户口。为此,高××给被告人唐××5000元让其转交给王×,并以借钱给唐××60000元、事后收回40000元的方式,送给被告人唐××20000元。之后,高××使用李××、李海军、曹××办理的虚假身份虚报注册资本成立海南泽盛实业有限公司,李××、曹××使用办理的虚假身份申请办理港澳通行证,李××以此虚假身份办理银行卡、多次出入香港。
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唐××的近亲属替其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缴赃款20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乐东县公安局乐公委(2008)8号《关于陈明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自2008年4月25日起唐××任永明派出所政治指导员职务。
乐东县公安局乐公委(2013)1号《关于唐××同志免职的通知》。证实2013年2月21日起唐××不再担任永明派出所政治指导员职务。
乐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介绍信》。证实唐××现在乐东县司法局工作。
乐东县公安局永明派出所《证明书》。证实在永明派出所查询档案中,没有李××、曹××、李海军补登户口审批表及居民身份申领登记表。
李××、曹××、李海军三人《补录户口记录》、《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证实王×为李××、曹××、李海军办理的虚假户籍,已被注销。
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东县支行开户的账户《存款凭条》。证实唐××的账户,于2009年4月15日和4月16日分别存入37000元和5000元。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复印件。证实李××以在海南办理的户口身份申请办理的银行卡。
汕尾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李××申办赴港澳通行证的情况说明》。证实李××在汕尾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申办港澳通行证证号为K90437608(期限为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已注销),K90510667(期限为2011年10月至2013年1月)。
海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出入境记录查询》。证实李××持港澳通行证证号为K90437608、K90510667,多次出入香港。
乐东县公安局乐公通(2008)86号《关于下放户口管理有关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证实自2008年10月7日起,乐东县公安局将公民补登户口管理业务权限下放给辖区派出所。
海南泽盛实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及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高××使用曹××、李××等人的虚假身份虚报注册资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唐××的妻子陈旺将赃款20000元上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唐××于1969年10月2日出生。
2.证人证言
高××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期间,其受曹××、李××的委托办理虚假户口;2009年3月份,其找到时任永明派出所指导员唐××,在聊天时唐××向其借款60000元,其让唐××办理曹××、李××、李海军的户口,并同意借60000元给唐××,且讲好等唐××收完香蕉后还40000元就行了,剩余20000元不用还,作为帮忙办理户口的感谢费送给唐××。唐××便让其提供曹××、李××、李海军的身份信息材料及相片,之后其借给唐××60000元。曹××、李××、李海军的户口办好后,其让唐××转交给时任内勤王×好处费5000元。2010年清明节时,唐××归还借款40000元给其。同时证实其用曹××、李××、李海军的虚假户口和身份证在海南省工商局注册登记了海南泽盛实业有限公司。
曹××的证言。证实2009年初,其和李××在海南玩的时候,李××让其朋友(姓高的男子)办理海南籍户口,同时交给姓高的男子有关其和李××身份信息资料和相片。
李××的证言。证实2009年初,其和其朋友陶涛、曹××到海南玩时,认识了陶涛的朋友高××,其和曹××就委托高××办理海南户口,并将相关的身份信息资料、相片交给高××,同时陶涛也把其一女性朋友李海军的身份信息资料、相片交给高××办理海南户口。2009年下半年,其和曹××到海南玩时,高××把办好的其和曹××、李海军的户口、身份证交给他们,其和曹××就到乐东县公安局办理港澳通行证,但没有办成,之后其在广东以在海南办的户口身份办理了港澳通行证,及在北京办理了银行卡。
蔡××的证言。证实其借给注册公司中介人250万元,注册公司中介人将钱借给注册海南泽盛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注册公司,公司成立后,2009年9月27日公司以还款的名义把钱转入其帐户。
同案人王×的供述。证实2009年上半年某日下午,时任永明派出所指导员唐××到其办公室,要其为他在永明派出所辖区佳西村种香蕉的三个内地朋友补登户口,并将名为曹××、李××、李海军三人的补登表给其,其当时知道曹××、李××、李海军三人不属于补登人口范围,基于唐××的请求,且补登表上有唐××、冯才通的签名,其就答应他的要求,为他以补登的方式办理曹××、李××、李海军三人的户口,并办理了户口本,之后申办了该三人的身份证。唐××取走户口本后,说过后会给其好处费。事后,唐××为了感谢其帮他办理户口,给了其5000元。
被告人唐××的供述。证实2009年4月初,其与朋友高××在乐东县城“金江大酒店”茶艺厅聊天时,向高××借款60000元种植香蕉,高××便问其能否办理户口,其便告诉高×ד不敢保证,待回所里上班后,跟内勤商量再给答复”。之后,其在所里与王×疏通关系,办理其朋友请托的三个大陆人户口的事,征得王×同意后,其将情况告诉高××,便将高××提供的名为曹××、李××、李海军的相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虚假人口信息资料交给王×。王×在其的允许下,以补登形式将曹××、李××、李海军的虚假人口信息补录入电脑,办理了户口本,其向王×取了曹××、李××、李海军三人的户口本交给高××。事后,高××为了感谢内勤王×,给了其5000元转交给王×;高××也先后借给其60000元,2010年清明节期间,其归还高××60000元,但高××只收40000元,送给其20000元。同时证实,没有得到其允许,王×无法以补登的形式办理曹××、李××、李海军三人的虚假户口。
原判认为,被告人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担任永明派出所政治指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人口信息给其下属户籍民警,并允许以补登的形式为曹××、李××、李海军三人办理了虚假户口、身份证,并收受贿赂20000元,李××以虚假户口、身份证办理港澳通行证,并多次出入香港,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应予以数罪并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赃款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不服,提出上诉称:1.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是征得时任永明派出所户籍民警王×的同意后,将曹××、李××、李海军的虚假人口信息资料交给王×,王×用她自己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工号以补登形式为该三人补录虚假户口信息,并办理了户口簿。其时任永明派出所指导员,无权审批户口事项,没有审批该三人的《补登户口审批表》,只是请求王×帮忙办理,没有滥用职权。2.其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2009年4月初,其与高××在乐东县城“金江大酒店”茶艺厅聊天时,向高××借款60000元用于种植香蕉。2010年清明节期间,其归还高××60000元时,高××只收40000元,送给其20000元用作生活开支。其请求王×帮忙替高××办理虚假户口时,其与高××之间没有行贿和受贿的意思联络,也没有收取高××钱财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受贿的事实,不构成受贿罪。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1.办理和审批补登户口事宜不属于唐××的职权范围,其行为与职务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不符合滥用职权对犯罪行为与行为主体职务上应当有直接关系的要求。2.唐××帮助曹××、李××、李海军三人办理补登户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滥用职权罪对犯罪结果的要求。二、唐××在检察院调查滥用职权罪时主动交代受贿事实的行为成立自首情节,在量刑上应当减轻处罚,在刑罚的执行方式上可以适用缓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庭检察员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唐××的上诉理由及辩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吴万贤
审判员:潘心情
审判员:王天琳

书记员:王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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