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855赵海波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海波,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海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苏0582刑初110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海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赵海波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合计人民币1900元,其中退赔给被害人苏某人民币360元,退赔给被害人吴某1人民币1000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40元;暂存于原审法院的作案工具美工刀2把、塑料壳1个、蛇皮袋1只、安全帽1只,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赵海波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海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查,上诉人赵海波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陈可华
审判员 徐莉娜
审判员 辛以春

书记员: 吴力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