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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闻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住苏州市相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文,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闻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苏0507刑初3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闻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吉波、潘成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闻某及其辩护人刘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闻某提出其未酒后驾驶机动车及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闻某在归案后第一时间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曾有过供述,该供述与证人邱某、肖某有关闻某曾在电话中亲口告知二人其酒后驾车并发生事故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上诉人闻某对其翻供理由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警务人员查某、顾某在事故现场只发现满身酒气的闻某一人,以及路面监控抓拍的肇事车辆驾驶者系闻某的图像鉴定意见,足以证实被告人闻某醉酒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上诉人闻某有关其未驾驶车辆的意见既无证据证明,也与全案证据相悖,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闻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闻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检察员发表的检察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秀康
审判员 李伟
审判员 王美新

书记员: 陆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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