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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超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葛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葛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茆 翔 人民陪审员  杜建新 人民陪审员  朱燕昌

书记员:胡维娜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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