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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美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美林,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被告人邹美林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23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刑诉(2018)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美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美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美林于2017年12月15日12时许,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Z0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4㎞+600m路段,掉头时观察不够,未能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妨碍了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碰撞同向行驶由被害人朱某驾驶的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被害人李某2,男,1968年7月27日生),致被害人朱某受伤,被害人李某2当场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朱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邹美林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邹美林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李某2近亲属及被害人朱某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邹美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被告人邹美林的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李某2的死亡医学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害人李某2近亲属及被害人朱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美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邹美林案发后主动报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美林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邹美林自愿认罪,与被害方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美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秀梅

书记员:王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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