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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曾海波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阿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现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海波(绰号“阿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现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俊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现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赣频,(绰号“阿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油潭村街上组38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兴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初中文化,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现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德添,(绰号“阿德”、“阿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初中文化,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恩荣村老屋组339附2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运明,(绰号“阿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定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现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现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曾海波、宋俊豪、黄赣频、廖兴昊、张德添、袁运明、黄永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海、钟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曾海波、宋俊豪、黄赣频、廖兴昊、张德添、袁运明、黄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2月5日,被告人曾某某、黄赣频、曾海波、宋俊豪为牟利,出资8万元,按照曾某某(出资4万元)占股40%,黄赣频(技术股,未出钱)占股20%,曾海波(出资2万元)占股20%,宋俊豪(出资2万元)占股20%的分成方式在赣州市章贡区飞龙景苑2栋2单元905室内利用微信群(微信群名称为“迈凯伦”)依托“北京赛车”、“幸运飞艇”等玩法的开奖结果,采取单双、大小、数字等方式招揽四十余名参赌人员进行押注参赌,每天九时至第二天凌晨四时参赌人员进入微信群内参赌。参赌人员进入微信群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付款上分进行赌博,一元上一积分,参赌人员按特定格式发送投注信息及投注额,微信群里有一微信机器人(一款电脑程序软件)自动读取参赌人员投注信息并依照北京赛车官方开奖结果计算参赌人员的输赢、下注情况及所剩积分,曾某某等人则将参赌人员押注情况通过“UB”软件报送(俗称“飞单”至互联网“网盘”中(网盘网址、账号、密码由廖兴昊提供),并同廖兴昊进行赌资交付。曾某某、黄赣频等人共计报送19361394元赌注至网盘中,并按照报送赌注的2.8%1.5%返利给参赌人员,按照0.8%或0.5%返给拉手,剩下0.5%或0.8%则归曾某某等人)从廖兴昊处获取返利。曾某某、曾海波、宋俊豪、黄赣频共计获利人民币154891元。
2018年2月5日,在被告人黄赣频退出后,其他三人再出资2万元,微信赌博群股份变动为曾某某(出资9000元)占股45%,曾海波(出资5500元)占股27.5%、宋俊豪(出资5500元)占股27.5%。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3月3日,2018年3月8日至9日、3月11日至12日、3月14日期间,曾某某、曾海波、宋俊豪通过微信赌博群自行坐庄,累计亏损7780元。
2018年3月4日至3月21日,被告人曾某某、曾海波、宋俊豪则将四十余名参赌人员押注情况通过“UB”软件报送至互联网“网盘”中(网盘网址、账号、密码由张德添、袁运明提供),曾某某等人共计报送5638606元赌注至网盘中,并同张德添、袁运明进行赌资交付,曾某某等人按照报送赌注的2.8%1.5%返利给参赌人员,按照0.8%或0.5%返给拉手,剩下0.5%或0.8%则归曾某某等人)从张德添、袁运明处获取返利,曾某某、曾海波、宋俊豪获利共计人民币45108元。
被告人廖兴昊于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2月4日将设置网盘(赌博网站)账号给予黄赣频,黄赣频、曾某某等人则用创建的“迈凯伦”微信赌博群招揽参赌人员进行参赌,曾某某、黄赣频等人共计报送19361394元赌注至网盘中。廖兴昊将曾某某、黄赣频等人报送的赌注报送至网盘上家(在查),从网盘上家处获取返利,计人民币9000余元。
2018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张德添为牟利,代理一个赌博网站自行坐庄(每个月二千元的代理费用),并设置网盘(赌博网站)账号给予曾某某等人。曾某某等人将“迈凯伦”微信赌博群内的赌注报送至网盘中,共计报送4539321元赌注至网盘中,由曾某某同张德添进行赌资交付。曾某某等人按照报送赌注的2.8%从张德添处获取返利达36314元,被告人张德添亏损计人民币36314元。
2018年3月19日至3月21日,被告人袁运明设置网盘(赌博网站)账号给予曾某某,曾某某等人将“迈凯伦”微信赌博群内的赌注报送至网盘中,曾某某等人共计报送1099285元赌注至网盘中。曾某某同袁运明进行赌资交付,曾某某等人按照报送赌注的2.8%从袁运明处获取返利达8794元。袁运明将曾某某等人报送的赌注报送至网盘上家(在查),并从中获利计人民币1000余元。
被告人黄永平为牟利,于2018年2月19日至3月21日应曾某某邀约拉四十余名参赌人员至微信赌博群中进行参赌,同时介绍网盘上家张德添给曾某某,黄永平获得曾某某等人给的拉来参赌人员每天的总投注金额的0.8%返“水钱”计38898元和每天的总投注的1.5%返“水钱”6000元,共获得“返水钱”计人民币44898元。
在上述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曾某某、曾海波、宋俊豪、黄赣频报送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25000000元,被告人曾某某共获利82255元,被告人曾海波共获利43382元,被告人宋俊豪共获利43382元,被告人黄赣频共获利35079元。
上述八个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退清了全部赃款,共退出赃款及上缴赌资合计人民币675554元(未移送至本院)。被告人黄赣频、张德添、袁运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上述事实,有扣押在卷的涉赌作案工具及物品手机10部、银行卡12张、账本2本,账单3份、借条1份,被告人曾某某、曾海波、宋俊豪、黄赣频、廖兴昊、张德添、袁运明、黄永平的供述,证人温某、朱某、缪某1、罗某、廖某1、缪某2、宋某、曾某、黄某、陈某、张某、廖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安远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曾某某、袁运明的工商银行交易流水记录、曾某某、曾海波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易流水记录、廖兴昊、袁运明的定南农商银行交易流水记录,黄永平、黄赣频、袁运明、张德添支付宝流水详单、支付宝注册信息及绑定银行卡情况,曾某某支付宝昵称迈凯伦的资金交易流水详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手机、电脑硬盘电子信息,辨认笔录,曾某某、曾海波、宋俊豪使用支付宝(昵称:迈凯伦)同参赌人员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曾某某使用微信(微信昵称:隔壁老曾)、袁运明使用微信(微信昵称:888)、张德添使用微信(微信昵称:阿某、阿军)、黄赣频使用支付宝(昵称旧梦)及廖兴昊使用支付宝(昵称毕业班)的赌博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曾某某、曾海波使用QQ(昵称:旅途)同赌博辅助软件(UC软件)QQ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曾某某、曾海波、宋俊豪等人开设微信赌博群所使用的作案工作及通过支付宝支付赌博的转账记录,曾某某使用微信同黄赣频、黄永平及参赌人员的聊天记录,黄永平手机中张德添的微信号、支付宝、“迈凯伦”微信赌博支付宝号,江西省政府非税收收入票据,现金缴款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曾某某、曾海波、宋俊豪、黄赣频、廖兴昊、张德添、袁运明、黄永平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曾海波、宋俊豪、黄赣频、廖兴昊、张德添、袁运明、黄永平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并接受他人投注,涉赌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曾某某出资的比例较大及获利较多等情形,本院认为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比其他被告人较大。被告人黄永平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赣频、张德添、袁运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曾海波、宋俊豪、廖兴昊、黄永平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等八人积极退缴赃款,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左右、对被告人黄赣频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曾海波、宋俊豪、廖兴昊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予以量刑,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但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德添、袁运明在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及对被告人黄永平在三年至三年三个月的幅度内予以量刑的建议,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不适当,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曾海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
三、被告人宋俊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
四、被告人黄赣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
五、被告人廖兴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六、被告人张德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
七、被告人袁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
八、被告人黄永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
九、被告人曾某某、曾海波、宋俊豪、黄赣频、廖兴昊、张德添、袁运明、黄永平退出的赃款及上缴的赌资(未移交本院),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十、随案移送的涉赌作案工具手机10部、银行卡12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清平
人民陪审员 魏东红
人民陪审员 邱小宁

书记员: 刘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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