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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森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高邮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1月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森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森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李森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范启勇

书记员: 吴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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