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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南京市六合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天兵

书记员: 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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