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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东台市范公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郑静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峰,该局稽查大队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晓勇,该局稽查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七路。法定代表人张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志刚,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申秋,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订立还款计划,承诺于2018年9月底前缴纳罚款500000元,2019年3月底前缴纳罚款800000元,2019年9月底前缴清余款1010720元。并已缴纳罚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还款计划、撤回执行申请等证据证实。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2017)苏0903行审8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订立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行审8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还款计划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学广
审判员  刘德生
审判员  滕长明

书记员: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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