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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德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云慧

书记员:叶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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