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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黄某
单辉(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个体。2015年7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单辉,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5)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轿车,在本市城厢镇黄金海岸门口处路段右转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其车辆右后侧与沿五洋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直行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连车带人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调查认定,被告人黄某应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本案的定性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和辩解。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系自首;2、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系自首,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得到谅解,依法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系自首,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得到谅解,依法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裴江
审判员:朱建东
审判员:李培忠

书记员: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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