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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罪犯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6月、2017年12月、2018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拟对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苏0684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赵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军
审判员 万扬飞
审判员 魏雨文

书记员:仇云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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