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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吉州区信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吉安市申某铜业有限公司、江西仁某铜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吉安市吉州区信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吉安市申某铜业有限公司
江西仁某铜业有限公司
杜志仁
甘淑英
杜猛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信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大道华厦江岸星城4幢2-01。
组织机构代码:59180519-2。
法定代表人罗辉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安市申某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干县河西工业园。
组织机构代码:69849338-7。
法定代表人杜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仁某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玉湖路。
组织机构代码:66745755-1。
法定代表人杜志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杜志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江西仁某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甘淑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杜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吉安市申某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昌市南昌县。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信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申某铜业有限公司、江西仁某铜业有限公司、杜志仁、甘淑英、杜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30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杜志仁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球二路东侧城市明珠花园13栋A座25D的房产一套,申请人吉安市吉州区信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24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何淡良
审判员:李小兵
审判员:胡敏

书记员:陈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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