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X。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
罪犯何X因犯交通肇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2013)东刑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8月2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4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以来,被评为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何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X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七天(刑期至2014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东风 审 判 员 朱立刚 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
书记员:刘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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