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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农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6〕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李曼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沿丰县范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孙寨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244.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徐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徐)公(物)鉴(交)字[2016]37号物证鉴定意见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标本照片及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被刑事处罚,现又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判员 郭 新

书记员:史先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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