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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的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宝珠

书记员: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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