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2016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崔建坤
书记员: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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