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中共党员,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肖冬,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祥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肖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苏N×××××号(临时牌照)小型轿车沿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屠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KM+150M处时,撞到前方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1,致车辆受损、被害人陈某1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事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后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陈某1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4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陈某2、李某、陈某3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接处警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监控视频、谅解书、协议书、收条、被告人陈某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所提的与上述相同的意见,本院已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孔珊珊

书记员:刘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