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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布依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罗甸县。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转逮捕。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晖、代理检察员管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罗某余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蔡锋英

书记员: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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