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罪犯周某某,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淮刑初字第0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周某某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一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邰玉妹 审 判 员  潘启芳 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

书记员:朱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