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薛汉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林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林万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罗小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徐海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赵子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被执行人林功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王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陈明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林波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王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王长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潘春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执行人胥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
被执行人黄金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邱一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黄海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王娇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被执行人潘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薛卢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黄丽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林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林伟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林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李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饶非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张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郑美、林某某、薛汉伟、林真、林万捷、罗小梅、徐海斌、赵子琪、林功龙、王彪、陈明春、林波波、王航、王长辉、潘春艳、胥萍、黄金宝、邱一纯、黄海云、王娇娇、潘杰、薛卢丹、黄丽莉、林兴、林伟伟、林光、李利、饶非非、张美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6刑初21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郑美、林某某、薛汉伟、林真、林万捷、罗小梅、徐海斌、赵子琪、林功龙、王彪、陈明春、林波波、王航、王长辉、潘春艳、胥萍、黄金宝、邱一纯、黄海云、王娇娇、潘杰、薛卢丹、黄丽莉、林兴、林伟伟、林光、李利、饶非非、张美均犯盗窃罪,总计被判处罚金660000元;暂扣于本院的赃款152000元按比例发还受害人,还应退赔受害人总计1043767元。因郑美等29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缴纳罚金和退赔赃款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55767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但29名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执行中,暂扣于本院的赃款152000元已按比例发放给受害人。除此外,本院向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证券管理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郑美等29名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均在服刑期间。本院已将29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领款通知书、失信决定书等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缴纳罚金和退赔赃款义务应予履行,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次执行中,暂扣于本院的赃款已经发还各受害人;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均在监狱服刑,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06刑二初212号刑事判决涉财产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则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跃辉
审判员 韩亚光
代理审判员 赵强
书记员: 董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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