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靠
罪犯张某靠。
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6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以(2013)浦刑初字第00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某靠犯交通肇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至2018年12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56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某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
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某靠的刑期减去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
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某靠的刑期减去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止)。
审判长:陆连东
审判员:胡晓文
审判员:刘康
书记员:丁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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