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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庆场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罪犯水庆场,男性。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水庆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水庆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水庆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2017年3月、2017年9月获得三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宜刑二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水庆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12月13日被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6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镇刑执字第491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8月3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11刑更27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8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4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水庆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经查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水庆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嘉祥
审判员  邰玉妹
审判员  杨道骏

书记员:周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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