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犯交通肇事罪陈某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个体经营。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扬邗刑初字第0182号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经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孔德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包庇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经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犯包庇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孔德明、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无证驾驶苏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台市海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7公里+500米处,与前方向行驶的周某乙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周某乙受伤、两车受损。周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8月8日死亡。经东台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将被害人周某乙送至东台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晚,被告人陈某随被告人冯某家属到达东台市人民医院时,被告人冯某提出要被告人陈某帮忙顶替。当公安侦查人员来到人民医院、询问谁是驾驶员时,被告人冯某示意是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当即随公安侦查人员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作虚假陈述。后被公安侦查人员发现,直至2014年8月10日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甲、周某甲、向某甲、向某乙、朱某乙、黄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监控截图、被告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东台市公安局接警记录、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安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科刑处罚。被告人陈某明知冯某是交通事故肇事者而作假证明包庇,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包庇罪,应予科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其被告人冯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罚处罚,事故发生后让他人冒名顶替,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积极赔偿、得到被告人近亲属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证正常的司法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施 展 审 判 员 祝 菁 人民陪审员 陈 兰

书记员:张佳婷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