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系公司职员。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巫飞,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娟,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6〕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振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巫飞、张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小型普通轿车由本市汇邻广场地下车库行驶至普悦街左转弯过程中,车头撞击路边行人吴某,致对方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系头部受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自行拨打报警电话,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将其查获。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查某、马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路况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苏公物鉴(尸检)字[2016]96号尸体检验报告,车辆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案发报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以上事实。
另,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已支付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元。案件审理中,陈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陈某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并将上述款项作为法定赔偿金额之外的补偿款补偿给对方,被害人家属接受了陈某的道歉,并对其表示谅解。
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捷 审 判 员 栗 利 人民陪审员 李 浩
书记员:苏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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