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抚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7日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3日经抚州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8年5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颜雄华,江西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判认定,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租赁抚州市东乡区龙山北路27号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负责内部日常管理和财务。刘某2(已判刑)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并提供卖淫用品。邓某(已判刑)和杨某等人担任业务员,负责对外宣传、招揽接待嫖客等工作。2014年5月底,该卖淫窝点开始组织妇女卖淫,后又陆续有卖淫女加入卖淫。2014年10月16日,刘某2、邓某离开该窝点。被告人徐某某和刘某2组织多人卖淫,赢利数十万元。另查明,2014年10月27日东乡区公安局对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卖淫窝点检查后对被告人徐某某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千元(已缴纳)。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到东乡区公安局投案。诉讼中,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某逮捕,被告人徐某某在逃,2018年5月27日被东乡区公安局抓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多人从事卖淫行为,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已认定邓某系协助组织卖淫人员,而非该卖淫窝点老板,租房合同协议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承租了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现场扣押的卖淫营业收入收据均有被告人徐某某的签名,同案犯刘某2、邓某均供认了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温馨久久六楼卖淫窝点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刘某2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组织他人在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卖淫,并负责卖淫窝点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被告人徐某某建立卖淫场所,负责卖淫窝点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和同案犯刘某2所起作用相当,系主犯。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东乡区公安局投案,但在诉讼过程中脱逃,2018年5月27日被东乡区公安局抓获,不构成自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人徐某某及辩护人提出:1、徐某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仅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2、徐某某作用、地位较次,应属从犯;3、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上诉人徐某某归案情况。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东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9月2日,东乡区公安局民警到“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查处卖淫嫖娼行为,次日卖淫女卓小妹、吴某2因卖淫分别被行政处罚。3、受案登记表、东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证明,2014年10月26日东乡区公安局民警到“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查处本案,2014年10月27日徐某某、杨某因本案分别被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0元。4、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上诉人徐某某犯罪时已成年,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证明,上诉人徐某某租赁抚州市东乡区龙山北路27号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负责内部日常管理和财务。刘某2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并提供卖淫用品。邓某和杨某等人担任业务员,负责对外宣传、招揽接待嫖客等工作。同案犯刘某2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犯邓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6、房屋租赁协议证明,2014年5月15日徐某某承租了东乡县龙山北路27号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7、东乡区公安局检查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销毁物品清单、销毁照片证明,2014年10月27日,公安人员在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搜查收缴到“工作包”、避孕套等卖淫物品并予以销毁,另外扣押了账本4本。8、营业现金收据复印件证明,温馨久久卖淫窝点的卖淫营业收入有关情况,营业收入的收据上均上诉人徐某某的签名。9、《客户订房提成明细表》、《工包规格》、《进房服务》证明,卖淫组织已制定了组织卖淫的相关制度、规定。10、温馨久久休闲会所宣传卡片照片、耗品登记复印件、客流量本复印件、反馈意见本复印件证明,卖淫组织内部经营管理的有关情况。11、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是刘林在2014年10月15日叫到东乡县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从事色情按摩和性服务的。她服务的价格是700元100分钟,然后跟老板五五分成。她们每天把账单交给刘某2,次日中午上班时,刘某2把前一天的工资付给她们,食宿、宾馆房间和服务工具都是刘某2负责提供。老板是刘某2和邓某。张某1辨认出刘某2、邓某。1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她是2014年6月经一个姓李的男子介绍到东乡县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从事色情按摩和性服务,组织卖淫的是“刘某3”、李某2、李某3和邓某。她卖淫一般是600元100分钟,她能拿到300元,第二天下午上班结算前一天的钱。13、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是经“刘灵”(指刘林)介绍到东乡县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从事卖淫活动,“刘某3”是老板。她的价格是700元100分钟,她拿200元。2014年9月2日晚,她跟男朋友逛街,陈经理打她电话说有一名熟客找她服务,她回去换好衣服进了8612房间,为一名男子服务后,遇警察查房被抓获。王某辨认出其提供服务的男子江某。1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她是2014年10月9日经“刘灵”(指刘林)介绍到东乡县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从事卖淫活动,她的价钱是700元100分钟,她拿200元。老板是“刘某3”、李某3、邓某。15、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她是2014年10月22日经邓党进介绍到东乡县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从事卖淫活动,她的价钱是700元100分钟,她拿350元。老板是“刘某3”(指刘某2)和邓某。16、证人卓小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是2014年9月2日经原来在东莞的同事王玉介绍到东乡县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从事卖淫活动,她的工号是708,价格是700元100分钟,能分到350元,卖淫的组织者是“刘某3”(指刘某2)、李某2、李某3。当天晚上她和工号为868的女孩子到8613房间为两名男子服务,被公安机关查获。卓小妹辨认出其提供服务的男子冯某。17、证人吴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的工号是868。2014年9月2日22时30分许,她和708号女子在温馨久久商务酒店613房间为两名男子服务,被公安机关查获。吴某2辨认出其提供服务的男子冯某。18、证人冯某、徐某1、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2日晚,冯某和徐某1在温馨久久商务酒店8613房间嫖娼时被抓获,江某在温馨久久商务酒店8612房间被抓获。冯某辨认出卖淫女卓小妹,徐某1辨认出卖淫女吴某2、卓小妹,江某辨认出卖淫女王某。19、证人万某的证言证明,经他介绍徐某某租下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按摩房。2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徐某某想租房子,通过万某介绍,2014年5月15日他和万某、徐某某到温馨久久商务酒店跟徐某3见面,徐某某和徐某3谈租赁的细节,没多久就签订了租赁合同。21、证人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22日,一个姓邓的东乡男子和一个外地人租了她家五楼,说是给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员工当宿舍,后出租房内住了两三个男的和几个女的。10月19日,有个姓徐的东乡人来继续租下她家五楼,自称是温馨久久商务酒店管事的。乐某辨认出徐某某。2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她是2014年10月20号左右应聘到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桑拿房负责前台接待、接听电话、打扫卫生,有时代收客人消费的钱,然后交给徐某某。23、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和刘敏是2014年6月中旬经“刘灵”(指刘林)介绍来到东乡县温馨久久商务酒店桑拿房当业务员,负责接待客人开房、送茶水饮料等,客人来了,他和刘某4就安排客人进房间,再用对讲机通知小姐到房间,由客人挑选小姐,客人走时征求客人意见,统计业务表。刘某2招来小姐,让李某3按照“莞式服务”培训接客和进房的统一服务,之后会给小姐发统一工作包,从事卖淫活动。小姐得卖淫收入的一半分成,第二天下午上班时刘某2、邓某按前一天的业务单给小姐发钱。2014年10月16日,刘某2和邓某、李某3跑了,就是徐某某在负责经营。杨某辨认出刘某2、邓某。24、同案犯刘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4月,邓某问他有没有认识的女孩从事卖淫,让他介绍到东乡来卖淫。5月中旬,他介绍了两个女孩到东乡县温馨久久桑拿房卖淫,后来女孩又介绍了其他女孩过来。他从5月20日左右开始上班,10月15日晚他离开了东乡,当晚万某打电话威胁他要给五万元钱才能走,否则就搞死他。女孩招募来后,安排住在天发加油站旁边的民房里,住房是徐某某找到的,然后叫他去租,他就叫邓某一起去租下房子。然后对女孩进行简单的培训,培训结束后统一对女孩子进行编号,发放统一工作包,正式开始卖淫。桑拿房由徐某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他负责为卖淫小姐服务,卖淫小姐领取避孕套、橄榄油等,他做好登记,钱从卖淫小姐工资里扣除。邓某平时在桑拿房里转悠,要帮忙时就做事,还有两个业务员,一个姓杨一个姓刘,负责招揽客人、给客人报价等。客人来了,由业务员安排房间,叫卖淫女到房间由客人挑选,选中后的卖淫女就提供卖淫服务,服务一次有四种价位,500元、600元、700元、800元,服务结束后,嫖资全部交给徐某某,第二天上班后,他从徐某某那领出工资发给卖淫女,卖淫女可以得到65%的嫖资提成。客流量是业务员登记的,公安机关查获的宣传卡片是业务员拿去发放的。他的固定工资是每月3000元,提成每月不低于3000元,不高于4000元,平均每月有6000多元。账本中每天收入是扣除卖淫女收入后的公司收入,上面有徐某某和他的签名,最高时一天能收入两万多,最少时也有二三千元,从他上班到离开,总营业收入有60万元左右。刘某2辨认出邓某、万某、徐某某。25、同案犯邓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温馨久久商务酒店按摩房是从2014年6月初开始经营的,他在按摩房做部长,一直到10月16日离开。徐某某负责日常经营,老板是万某,万某打电话叫他帮忙介绍六个女孩过来做“莞式服务”,包括“打飞机”、性交等。刘某2负责招募和管理卖淫女,提供性服务用品等,平时卖淫女的工资也是在刘某2那领取。他和杨某是业务员,客人来后,他就把客人领到房间,再通知卖淫女过来由客人挑选,挑选好后填账单,然后由卖淫女提供性服务。刘某2招募女孩来后安排住处、进行培训,一般是以老带新,李某3和王某都培训过新来的卖淫女。培训结束后,统一对卖淫女进行编号,发放统一工作包开始工作。卖淫服务结束后,客人到徐某某那交钱,然后刘某2找徐某某结卖淫女的工资,第二天刘某2发给卖淫女。万某找人设计制定宣传单,然后交给他去发。邓某认出徐某某、万某。26、上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温馨久久商务酒店六楼桑拿房是从2014年5月底开始经营的,店里有9名小姐,提供“莞式按摩服务”(指色情按摩及性交易)。“刘某3”(指刘某2)和邓某把小姐招进来后编号,负责提供吃住、场地、技能培训和卖淫工具(统一小提包)的发放。10月16日,刘某2和邓某卷款逃跑了,他在负责经营。他请了前台女收银员负责收钱、记账,然后和小姐五五分成,第二天下午按照账单付钱给小姐。徐某某辨认出刘某2、邓某。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徐某某及辩护人提出徐某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仅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意见。经查,徐某某负责温馨久久六楼卖淫窝点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现场扣押的卖淫营业收入收据也均有徐某某的签名,房屋租赁协议、多名证人的证言等证据也予以了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徐某某及辩护人提出徐某某作用、地位较次,应属从犯的意见。经查,徐某某租赁下酒店六楼,按照分工负责卖淫组织的内部日常管理和财务,行为积极、主动,作用、地位和同案犯刘某2相当,系主犯。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徐某某及辩护人提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虽然2015年10月24日徐某某主动到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投案,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脱逃,后于2018年5月27日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抓获归案,不构成自首。该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一案,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6)赣1029刑初1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为牟取利益,伙同他人组织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上诉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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