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殷某。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徒刑初字第00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7月1日至7月5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殷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殷某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殷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自报民事赔偿人民币60万元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殷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殷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书记员:汤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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