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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农民。被告人季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17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检调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晓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季某于2015年4月8日19时许,驾驶“如皋Z250282”号电动自行车,沿如皋市城南街道丞相大道由西向东行至李渔路交叉路口西侧,碰撞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由被害人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殁年78岁)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居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居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季某夜间驾驶非机动车,遇情况驶入机动车道,对路面动态观察疏忽,未确保行车安全,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季某已知他人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民事赔偿部分已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季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本案系证人韩某于2015年4月8日19时20分43秒使用15335078099号电话报警的事实。
(2)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发破案情况。
(3)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季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4)本院民事调解书、款物交接单、谅解书,证明:经本院调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86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4月8日晚上7点多,在家接到陈小兵电话,说其外婆居某被人撞了。后其开车到事故现场,看见其外婆被人扶坐在路上。后其用自己的手机打110报警,报警后一会儿120救护车到现场把其外婆送医院抢救。
(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8日晚上7点左右,其骑电瓶三轮车到建设小区北门口西边的时候,遇到一个骑脚踏三轮车的老太,老太骑的三轮车由东向西,其与老太交会后向东到了小区北门路口中间的时候,听见其后边有碰车的声音,其转过头看见老太倒在路上,北边还倒了一辆电瓶车和一个老头。后老头把老太扶起来依在他身上坐在地上。后双方家里来人都到了出事的地方。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季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15年4月8日19时许,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如皋市城南街道丞相大道由西向东行至李渔路交叉路口西侧,碰撞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一老太驾驶的人力三轮车。撞了之后其一直在现场没有走,其把老太扶了坐在地上,其跟老太说话,老太只是在哼,没有说话。后来周围的人报警,救护车来后先把老太送医院了,跟着交警也来了,现场处理好后其跟交警到交警大队来的。
4.鉴定意见:
(1)如皋市公安局法医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居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出具的《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证明:被检“如皋Z250282”号电动自行车右前部与被检“顺发”牌人力三轮车右前部相接触可以形成的痕迹。
5.勘验检查笔录: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季某已知他人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燕杰 人民陪审员  冒有江 人民陪审员  金 天

书记员:包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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