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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8卢某某盗窃罪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文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系三亚安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司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日到案,同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3日被逮捕。2017年10月12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7]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琼B19938的油罐车进入高某荣家院内,以每桶人民币980元的价格,从油罐车中抽取约1200升的柴油卖给高某荣。高某荣通过手机银行向卢某某支付了5880元。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卢某某盗窃的柴油价值人民币7236元。 另查明,三亚市南山地区村民向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三亚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举报该公司运油的油罐车在天涯镇塔岭南天热带植物园边上的灵芝馆车场内等地点偷油。三亚市内的石油运输系由三亚安隆运输公司下属的油罐车队负责。中石化收到举报后,于2017年6月28日报案。2017年6月30日,天涯派出所经调查查明,位于红塘村高某荣家存在有大量收购的柴油,系从卢某某处购得。2017年7月2日,民警口头传唤卢某某到天涯分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转账记录照片,短信照片,通话记录照片,2017年成品油公路运输合同,情况说明,举报信,收据及谅解书;证人黄某旺、高某荣、高某壮、张某富、张某燕、麦某文的证言;被害人吴某亮的陈述及报案书;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价证刑认字[2017]7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价证刑认字[2017]7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2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经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卢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卢某某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iiihaubkoqy07eqxkh

审判员  高俊华

书记员: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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