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无业。2014年5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前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8〕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辩护人李前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庄某酒后驾驶苏N×××××小型轿车,沿泗阳县“众裴一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泗阳县新袁镇北京路交叉路口北侧,撞到沿该线由北向南推行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黄某,造成被害人黄某受伤、车某。经鉴定,被告人庄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被害人黄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庄某夜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行驶中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认定被告人庄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被告人庄某发生事故后逃逸,故被告人庄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庄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23时许,被告人庄某在亲属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庄某赔偿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8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庄某供述证实:2018年2月20日晚,自己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案发地点发生事故,自己联系佘本亮到场让其报警称有人被撞,未让佘本亮报警称是自己开车撞到人,因为自己是喝酒开车,后自己驾车离开现场,后主动投案及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情况。
2.证人孙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庄某酒后驾驶轿车在案发地点撞到人,后自己因为有事离开现场等情况。
3.证人熊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自己和黄某推着电动车步行到案发地点红绿灯处,一辆轿车撞到黄某,后轿车没停直接开走等情况。
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庄某开车至饭店,后其和自己等人饮酒情况。
5.证人庄某乙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庄某驾车至自己家称其酒后开车发生事故,后自己陪庄某投案等情况。
6.被害人黄某陈述证实:案发当晚,自己和熊某等人在泗阳县新袁镇饭后步行回家,后面的事自己记不清等情况。
7.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鉴定书证实:送检的被告人庄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被害人黄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等情况。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现场、被告人庄某发生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及被告人庄某夜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行驶中对路面情况属于观察,是发生事故主要原因,应认定被告人庄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被告人庄某发生事故后逃逸,故被告人庄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9.接处警录音及登记表证实:泗阳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案发地点有人被撞、车辆逃逸、没看清肇事车辆号牌等情况。
10.住院费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收据证实:被告人庄某赔偿被害人黄某部分经济损失情况。
11.驾驶证,行驶证证实:涉案车辆及被告人庄某准驾车型等情况。
12.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前科及归案、涉案人员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庄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庄某离开现场不是为逃避法律责任、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查,被告人庄某供述证实案发当日,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让他人报警,但未表明系自己开车撞到人,后自己驾车离开现场;接处警登记表及视听资料亦证实报警人称案发地点有人被撞、未看清车号牌,上述事实有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等证据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庄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的事实;被告人庄某醉酒驾车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符合缓刑适用规定。故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立长
人民陪审员 石静英
人民陪审员 陈宗显
书记员: 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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